故事梗概
老陈与老梁是阳光镇阳光村村民,两家是邻居,老陈家的厨 房和院落紧邻老梁家的鸡舍及旱厕。由于老梁家的鸡舍与老陈家的厨房距离太近,且鸡舍房顶未铺设排水管道,雨水直接从鸡舍 脊瓦渗透至厨房墙壁,厨房墙壁受损。此外,老梁家的鸡舍及旱 厕长期产生臭味,且与老陈家的厨房和院落太近,散发的气味对 老陈及其家人的健康及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老陈多次要求老梁拆除鸡舍及旱厕,老梁均不同意。老陈最 终忍无可忍将老梁告上法庭,要求老梁拆除鸡舍及旱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老梁家的鸡舍与老陈家的厨房相邻过近,且无相 应排水措施,导致鸡舍屋顶雨水直接渗透至老陈家的厨房墙壁, 厨房墙壁渗水破损,给老陈造成了损失,但不至于要拆除鸡舍。 老陈改变诉讼请求,要求老梁妥善解决鸡舍屋脊漏水问题。老梁 家的旱厕紧邻老陈的厨房及院落,长期散发的臭味对老陈及其家 人的身体健康及正常居住造成了不良影响,超出了老陈作为相邻 权利人的容忍限度,故对老陈要求拆除旱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老梁在其鸡舍房顶铺设排水管道, 避免雨水直接排向老陈家的厨房;(2)老梁拆除紧邻老陈家的 旱厕。
法条解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 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 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 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法典》中有以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 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 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 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 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 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邻一方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者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的,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环境污染。如果因此影响 相邻人生产生活、损害相邻人健康的,相邻人可起诉到法院维权, 请求停止侵害,并由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典藏之语
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 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不得影响邻居 生产、生活,受到侵害的相邻人需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化解 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