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郭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至女儿郭女士名下。双方约 定:郭先生出资购买的房屋赠与郭女士,房屋由郭先生居住直至 其去世;若郭女士不孝顺,郭先生可收回房屋。购买房屋并达成赠与协议后,郭先生与郭女士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产生矛盾,郭女 士对郭先生未尽孝道,不仅曾有打骂行为,甚至还意图将房屋出 售。郭先生无奈之下将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 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由来、双方当事人 的纷争原因及过程,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郭先生 对该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对郭先生要求将该房屋变更至其名下 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除认定了一审中查明的相关事 实外,结合证人证言、录音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中 的调查情况对郭女士未尽赡养、扶助义务,违背赠与协议约定的 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郭女士自搬离案涉房屋起至本案判决作出止,未 曾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郭先生任何慰藉及扶助,不仅违反了成年 子女赡养、扶助、保护父母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也违背了此前的 承诺。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见郭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 任何改善双方关系的行动,郭先生坚决要求撤销赠与,并请求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二审法 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决撤销郭先生对郭女士的赠与,将房屋 变更登记至郭先生名下。

发条解读

在生活中,无论子女是否孝顺,父母付出的爱都无法收 回。不过,法律在子女不孝时对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多了一 重保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 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 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 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上述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 条第一款还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种“自由”也并非无限制,其限制 主要体现在:一是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 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之前方可行使;二是赠与合同未经过 公证;三是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赠与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双方主体情况、 赠与财产名称、赠与财产状况、价值、赠与方式、赠与是否附条 件等进行明确约定。 2. 从赠与人角度出发,订立赠与合同切忌草率,应充分考量 自身经济条件、与被赠与人关系及赠与财产的后果,同时要确 保自己对赠与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避免赠与发生后引发其 他纠纷。 3. 就被赠与人而言,接受赠与后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 在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避免与赠与人发生矛盾导致赠与 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典藏之语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理应以感恩 之心赡养父母。财产被赠与人无论是否与财产赠与人具有特殊 身份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都应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义务,妥善处理与财产赠与人的关系,避免纠纷发生; 财产赠与人应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旦赠与发生后产生纠纷,财产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 移后也可视情况行使法定撤销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