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60 岁的陈先生是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居民,常年有购买体 育彩票的习惯,夏先生经营的彩票店离他家不远,陈先生也就成 了店里的常客。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长,两人慢慢地就通过微信报号码以及转账支付的方式购买彩票。 一次陈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夏先生,投注 3 注体彩超级大乐透, 并支付了 18 元,其中投注的一注号码为:“02、07、14、29、 32+04+11”,投注倍数为 3 倍,夏先生将“29”误打为“19”, 其余号码一致,陈先生收到彩票照片后,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天晚上开奖,号码“02、07、14、29、32+10+11”恰巧中 得二等奖,奖金为 109752 元,3 倍投注,总奖金近 33 万元,而 错误号码所得奖金仅为 615 元。这下陈先生坐不住了。他到夏先 生处提出因其出票错误自己痛失大奖,要求夏先生进行赔偿。双 方暂时达成一致意见,由夏先生一次性给付陈先生 1500 元了结 此事。但陈先生越想越觉得吃亏,遂将夏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 偿损失 329256 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陈先生和夏先生之间成立彩票、奖 券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购买指示彩票的委托合同关系。双 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由夏先生无偿受陈先生委托购买彩票, 陈先生虽指示了购买彩票的号码,但夏先生受委托实际购买彩票 后已尽到了及时报告义务。陈先生并未对购买的彩票号码表示异议,且按双方的交易惯例收取了兑奖后支付的奖金 615 元。夏先 生将“29”误打为“19”,并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 其次,奖票、奖券买卖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购买人购得 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购买人一旦中奖, 即取得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 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中陈先生在委托购买彩票 时,其取得的仅是中奖的机会,指示的彩票号码在委托当时并不 代表财产权益,被告夏先生误买了其他彩票号码也并不必然导致 财产损失。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损失, 也并非夏先生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 最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夏先生补偿了 1500 元,陈先生再主 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条解读
彩票店老板为熟客代买彩票,实际上达成了委托购买指示彩 票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
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 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 以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民法典》在关于受托人过错造 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上,根据委托合同是否有偿,进行了区分。 本案中,法院对于彩票店店主不承担责任的说理非常充分, 而实际上,整个论述的出发点和关键点在于彩票店店主未就受托 购买彩票的行为收取报酬。由于受托行为的无偿性,要求彩票店 店主进行巨额赔偿显然违背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对于 类似委托彩票店店主购买彩票的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需自负更 多的注意和督促义务,以免在损失发生时出现无法追偿问题。
典藏之语
无偿的委托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互帮互助的友爱行为。《民 法典》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只有在存在故意及重大过 失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对于无偿的帮扶 人不苛以重责,以弘扬亲朋好友之间善意行为和互帮互助、团 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