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醛超标,马先生要求退还租金
在2021年9月30日,马先生与郭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设定为15000元,同时支付押金2000元。马先生一家于同年10月9日正式搬入该房屋,但不久后,家中成员便相继出现咽喉肿痛、头晕头疼等症状,马先生推测这可能是由房屋内甲醛超标引起的。基于对健康问题的担忧,马先生在入住后的第六天,即10月14日,向郭先生提出了质疑。郭先生则以装修公司曾向其保证甲醛不超标作为回应。
到了10月17日,马先生自行使用甲醛自测盒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含量超出了安全标准。于是,马先生向郭先生表达了退房的意愿,但遭到了郭先生的拒绝。随后,马先生一家搬至亲戚家暂住。10月24日,郭先生主动联系了马先生,安排了对甲醛的治理工作,整个治理过程持续了24天。治理完成后,马先生一家再次搬回该出租房。然而,就在入住当天,马先生及其家人又感到了咽喉发干和头痛,这让马先生怀疑甲醛问题依旧严重。面对这一情况,马先生再次与郭先生沟通退房事宜,但郭先生仍然持反对意见。
马先生认为,郭先生作为出租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提供的租赁物已经对马先生及其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这构成了违约行为。在经过咨询后,马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郭先生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同时承担甲醛检测的费用。
- 咨询方式:
面对面咨询
- 解决方案:
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知,租赁合同签订的意义既体现在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也体现在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条是关于租赁物的特别瑕疵担保规定。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因存在质量瑕疵,不仅影响到租赁目的的实现,还可能对承租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和不良影响。此时即使承租人明知租赁物上存在瑕疵,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租房经双方当事人多次检测,发现甲醛含量明显超标,且承租人已经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症状,所以该出租房因甲醛含量超标存在质量瑕疵,且该质量瑕疵已经严重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承租人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存在甲醛超标问题,承租人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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