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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网被诱导消费后金额可以退还吗

杜女士注意到自己的孩子小马,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网上“可以返利”的承诺所吸引,使用了杜女士的手机和支付软件,在一个购物网站上由某公司运营的直播旗舰店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虚拟货币——星币。杜女士发现这个情况后立刻联系了该购物网站,该公司则进行辩护称:本次交易要么是杜女士本人所为,要么是她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小马已经消费完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无法退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为一位母亲,杜女士非常重视此事,并决心要保护自己的孩子的权益不受损害。并提出了正式投诉。还进一步采取了法律手段,联系到了我们公司咨询,希望法院能够认定自己的孩子小马与该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以及购物网站一起退还小马所支付的5000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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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面咨询

  • 解决方案:
    一审法院经过审慎审理,确认了小马与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上开设的直播旗舰店之间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小马在交易时年仅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交易金额高达5000元,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小马的年龄因素,法院判定小马不具备进行此类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小马母亲在发现交易后迅速投诉并拒绝追认,因此,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进一步裁定,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某公司返还5000元的请求给予了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某购物网站共同返还涉案5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某购物网站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不负有返还义务,仅需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的纠纷源于小马使用其母亲杜女士的手机进行网络购买,这与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有关。某公司和某购物网站作为网络商户和网络平台管理者,在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并无过错。因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小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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