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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贾女士自杀

 在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为吸引关注,薛某琴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前后多次公开披露了咨询人贾女士与其前夫的家庭纠纷,发布了贾女士的照片,并使用了诸如“鸡”和“下水道”等侮辱性词汇来贬低贾女士的人格。其中,部分直播的观众人数超过千人,引发了众多网友对贾女士的跟风谩骂。由于遭受网络暴力,贾女士分别于2023年6月、8月、10月前往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11日晚,贾某明在留下遗书后尝试割腕自杀,所幸因及时送医而挽救了生命。后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我们,经咨询后贾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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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案中,被告人薛某琴在网络平台以直播形式公开散布被害人家务纠纷和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词汇贬损被害人人格,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薛某琴还公布被害人子女就读学校信息,对被害人子女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滋扰。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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